台湾补假相关规定说明
当纪念日或节假日遇到公休日(星期六或星期日)时,原则上安排调休:遇星期六则提前至前一个工作日调休;遇星期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调休。但春节(农历除夕前一日至初三,共休五日)如遇公休日,调休日由政府视实际情况另行公告决定(《政府机关配合纪念日与节日调休及调整放假处理要点》第3条但书)。 当儿童节与清明节在同一天时,原则上于前一天调休;若该日为星期四,则改为在次一天调休(《纪念日及节日实施条例》第6条第2款)。 如果春节假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是星期五,政府可视情况将和平纪念日(2月28日)的调休日调整至该星期五,以便形成连续假期(处理要点第4条)。